考勤制度补充条例
(深圳分公司2005年 001文件)
一、 由于增开关外专场,原规定的十八天考勤制,签到暂时无法行施,而制定本补充条例。
二、 凡是关外专场的部门,由该专场之负责人提前将因参与该专场而无法早上到公司报到之人员名单报备行政部,该档案作为专场筹备期间此部分人员考勤记录。
三、 留在公司的员工一律按照原签到,乐捐的考勤制度及请假规定不变。
四、 每周一,全体职员无条件地到公司参加早会。未到的和请假没有书面请假条的或请假条没有祥细说明请假原因的一律视为旷工记过。作为晋升、评奖、补助的扣分依据。每月十八天考勤及迟到乐捐等制度不变。
五、 请假:请假条必须祥细写明请假原因,并提前半天交经理、总监审批,再交行政存档;经理、总监审批时必须对该请假人的请假事实负50%的责任;并写清该同志请假原因查证属实同意请假字样,方算作请假成功;没有查证,随便批条或没有写清批准。同意请假的属于无效请假,并给予审批人员记过一次;请假审批权限以原始制度规定不变。
六、 请假条件:一、本人病痛。二、亲属丧事、或重病探望。三、特殊时间和地点收单。四、意外事故。此外没有任何理由请假。
七、 补写请假条:补写请假条必须事先电话到公司行政说明事实请假的,委托经理或总监提前口头说明原因请假的方为有效补假条。此外所有补假条均属无效。
八、 本补充条例零伍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批 准
聚成深圳分公司行政部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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