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追溯性?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治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律如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是如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仅能适用于规章制度生效之后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追溯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也不得以劳动者过去的行为违反现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想要说这些是因为最近很多人咨询小编,我们家某某某最近业绩差,干活不认真能不能开除?我家车间主任瞒报工伤造成巨大损失我能不能开除?我家最近效益不好想改改底薪能不能行?这样的问题我真的无言以对。且不说问的公司都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就算有,现做的制度对以前的事情也不具约束力!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1日,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1年4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担任营业二课课长,负责营销。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李某有以下情形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2017年4月24日、9月14日,李某分别起草两份《总经理认可书》,对其造成未回收账款的情况,以及未及时作废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17年10月30日,A公司出具《公告(人事处罚)》,因李某对客户收款及给客户发票追踪管理失责以致造成公司承担不该发生的财务税额,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依据《奖惩规定》三-3-(9)、三-4-(2)、三-1-(3)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记过、记大过各一次并减薪500元的处理。
2017年12月7日,李某主管张某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李某对于客户称未收到发票如付款需扣掉税款等问题作出说明,李某于次日回复了电子邮件。2018年1月22日,李某起草《总经理认可书》,载明:发票无法寄于客户结款,申请取消,由于对账时间较长,发票未及时取消造成过期。当日,A公司出具《告知函》,通知李某鉴于目前其应收账款存在较多问题,故销售业务工作及销售奖金提成自2017年12月起暂停,等问题查清后再另行通知。
2018年3月27日,A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李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为由,依据公司《就业规则》六-58-2-3及《奖惩规定》三-5-(2)及法律法规的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3月28日起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4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违法解除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就业规则》、《奖惩规则》是否应当作为本案解除的制度依据;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A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就业规则》、《奖惩规则》是否应当作为本案解除的制度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属于企业自治范畴,但因用人单位往往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故在各方面节约成本、扩大交易空间为其必然举措,而劳动者处于受雇者地位,本身势单力薄,维权意识低,又受制于经济因素,因而在面对用人单位制定或变更规章制度时难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讼争的《就业规则》于2017年6月1日制定、2017年6月26日张贴,其上第88条载明,本规则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经营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7日起实施。《奖惩规则》于2017年6月7日制定、2017年6月26日张贴,其上五、附则(6)载明,本规程于2017年6月7日起生效。显然,李某若于2017年6月7日之后,违反A公司的前述《就业规则》、《奖惩规则》所规范的条例后,理当受到处罚,但据A公司多次确认,李某所造成的税收损失均发生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远早于前述规则实施之前,不应适用。
A公司对李某其数年前的过错可得溯及惩处的权利,故对A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A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节。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所作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谨慎而为。
A公司作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在产生经济收益的同时亦无可避免地将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对因员工履职行为不当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公司亦存在管理过失的情况下,A公司将税款损失全部归咎于李某,系转嫁企业经营风险,规避自身责任,进而,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更缺乏合理性。鉴于A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李某体恤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自愿降低补偿金额,且低于其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予以核查的赔偿金标准,要求A公司补偿其100,000元,系对自身权益之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万元。
看完这个案例是否在瑟瑟发抖?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小编几乎每天都要强调一遍。他的最重要的功能是防范可能发生的用工纠纷,具有防范意识是企业经营中必备的意识之一。不能等出事了再想解决方法而应该万事做在前头。防范重于一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具有追溯力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把规章制度越早制定越好,越详细越好。小编也给大家一个建议,一旦发生类似的事情应当尽早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切忌怠于处理、随意处理。劳动者因失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另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各种问题进行细化。我们所说的任何标准必须时刻量化的有明确的标准的。不可量化没有标准的制度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不会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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