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合同仍应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事实上医疗期最长两年并非绝对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仍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医疗期满后并非当然解除,只有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合同。
最后,公司根据法定解除事由决定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