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小小的离职证明里,藏着HR不得不知的学问!
对于HR来说招人,招到人,招到合适的人一直以来都是工作的重心,但好不容易招来的员工却提供不了离职证明,真令人头疼。
业务部门由于人手不足,急需用人,想尽快让候选人到岗。可HR部门却担心,没有离职证明就安排人员上岗,可能会引起公司用工风险。那么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为什么要离职证明?
一般来说,HR会要求员工在正式报到时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报到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个人简历、员工信息表、离职证明相片等相关证件,并加以验证。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关注员工相关证件(学历、专业资质、履历等)的真伪,并核实员工是否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离职证明是确认员工已与上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规避企业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无离职证明的解决办法
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参考如下方式减免法律风险。
1、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首先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原因,做好相应的背景调查。
并且要多方查验,检验并判断员工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用工风险。
2、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
背调过后,公司可要求员工提供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并保证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对原单位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全部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对于招聘新员工入职时要注意离职证明的查验,那在老员工离职时开具离职证明要注意哪些呢?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HR在办理离职证明时,可以写明离职原因吗?这种做法合法吗?其实,这个还真不能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
那HR写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类原因算什么?注意!这些属于离职证明的禁列项,也就是说这是离职证明上万万不能写的。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再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所以,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之类的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上都不能写。
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原则上离职证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来写。不过,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因此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但这有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等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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