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实务中,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往往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福利费的扣除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一:计提福利费未实际支出,补缴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R公司于2018年计提福利费20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018年,该公司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约16元,其余4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列支,但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该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对未实际支出的4万元福利费做纳税调增处理。税务机关经检查,要求R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误将旅游费作为福利费,补缴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K公司2018年的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不过,主管税务机关在对K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13万元员工旅游费用。K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笔13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故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经检查后,认为旅游费用并不属于福利费用,要求K公司对这笔13万旅游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要点提示

企业在计提福利费时,不能因为计提的比例在限额内,就全部予以税前扣除,对于未实际支出的应当做纳税调增。

同时对于发生的费用要谨慎处理,如果不属于福利费,则不能作为福利费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第二类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第三类则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综合来看,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企业应当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能理所当然,更不能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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